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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打印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60514

  【实施日期】19960514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部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具体规定。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促使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

  度检查(下称年检)。

  第三条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

  时间,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团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

  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于年

  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条社团年检的程序是: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二)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

  机关;

  (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

  有关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团进行年检过程中,可单独或会同有关

  部门,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或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

  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十条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

  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

  以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

  第十三条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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