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雨党〔2007〕17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资源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推进我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既有有形资源,也有无形资源,主要包括公共性资源、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和行政性资源。公共性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自然性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海域等开发利用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采购或国有资产转让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根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手段,是体制创新和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解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逐步取消政府对“竞争性、有限性、垄断性”的公共资源指令性配置方式,凡是政府出资的项目,都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凡是公共资源的配置,都应依法采取招标、采购、拍卖等市场化公平竞争的方式,统一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凡是公共资源出让的相关信息,都应及时、准确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它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原则
在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对已在实施的,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深化拓展;对现阶段具备市场化配置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加以推进,在短期内见成效;对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做到边探索、边实践、边推进;对暂时不具备条件推向市场的,要作出合理解释,并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公开透明。
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要按照“便民、透明、高效”的要求,不断推进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和受理投诉,统一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
三、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领导体制和交易平台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把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主动推进,勇于创新,务求实效。要建立政府负总责、纪委抓协调、部门齐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有序地推进。
继续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综合管理机构和交易办理机构。建立由区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区长、纪委书记和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管办”),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区政府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接受上级公共资源交管办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与海曙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由审管办主任、副主任兼任,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设立“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挂“海曙区招投标中心”和“海曙区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为审管办(公共资源交管办)下属科级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供场所和依法、独立执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运作。
要进一步加强交易平台建设,维护和规范交易行为,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配备,扩充场地面积,增加必要的功能设施,以适应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需要。
根据街道实际需要,条件具备的可以构建小型交易平台,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小型平台建设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方式和收益处置
(一)配置范围
在继续推进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上,下一阶段重点推进以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1、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设置权等;
2、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3、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会展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包括文体(会展)活动冠名权、特许性经营场所经营权和后勤服务采购等;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国有产权交易、公房、公车等的租售及定点维修和保险单位的选择等;
5、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包括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财政资助科研课题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等承包单位的选择,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代理、审计等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等。
(二)配置方式
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出让等配置方式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按规定必须进入有形市场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三)收益处置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财政有关规定列支。区财政局要依法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
五、努力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一手抓推进、一手抓规范的工作思路,从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着手,切实抓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一)科学规划,摸清底数
公共资源分布领域广,构成复杂,性质各异。要摸清底数,制定总体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照上述提出的配置范围,对所主管(监管)的公共资源现状、分布和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提出市场化配置的意见。
(二)前期到位,公平交易
对纳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项目都应提供正规的可行性依据,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基准,防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关键是实现公平交易,要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平台,按要求统一进场交易。
(三)后续监管,稳步推进
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确保监管部门的职责到位。
六、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各有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明确相关科室和责任人承担日常
工作,落实具体工作责任,确保此项工作深入有序地推进。
(二)实施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对有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定期目标考核机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推进和规范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健全职能部门业务监管、综合部门集中监管、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各有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监管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监督,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整个过程,形成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配置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程序,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四)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制约机制
各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本系统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本部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要强化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相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要充分发挥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各有关部门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开展社会监督,努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