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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打印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保廉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海政〔200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城市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交通、水利、能源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和招标文件、合同审核以及重大项目稽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现场签证管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权限范围以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区城管、经发、国土资源、科技、环境保护、规划、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后评价等程序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前期项目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财政年度资金预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财政局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凡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度实施,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年度内实施的,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需附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如下规定程序报批。对计划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叨万)且追加项目资金能够自筹解决的,报项目单位分管副区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追加,其余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当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十五条在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一)项目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会审且在立项阶段能够提交设计概算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可以合并为立项审批。项目单位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一并提交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意见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二)项目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会审且立项阶段无法提交设计概算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直接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同时一并提交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意见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并批复。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信访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境影响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信访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按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和概算编制,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的设计概算需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计算书。对小额维修等缺乏设计图纸的项目,需附详细的工程内容说明,并经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确认。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当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内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由区建设局组织评审,项目概算由区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进行审核,并经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概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叭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和货物的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市、区规定应该实行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三)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建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内容价款约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标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根据招标投标结果明细化。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合同和廉政合同的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省、市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定,符合不招标或邀请招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不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二十六条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文件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审核;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文件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初审,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十五日内,须交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未经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初审的项目不予备案。勘察、设计、监理、代建、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应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签订之后须报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未审核及备案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除市政公用养护、内河整治项目及少数特殊专业、特殊工程外,政府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非经营性新建、改建、扩建、维(装)修项目由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集中代理项目单位(除立项、选址、征地及预审外)进行项目的所有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他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叨万元)且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自行管理建设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即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因特殊情况,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现场签证。区建设局负责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现场签证管理,单笔工程联系单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项目单位审批,单次或累计3万元以上由项目单位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单位应建立工程联系单内部审批管理制度,规范联系单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工程基本预备费无法解决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予以调整,但增加的费用不可作为计提其他费用的基数(除规费和税金外):

  (一)因规划、政策等因素造成项目的主要功能、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

  (二)因地质条件、自然灾害等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建设条件出现不可预测因素影响,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

  (三)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等成本因素,工程造价发生明显变化的。

  第三十二条对突破审核概算10%(且10万元)以下的,须说明超概理由及资金解决方案,报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突破审核概算10%(或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的,经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报告申请,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对于突破审核概算1叨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汇报理由,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每月分别将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自行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审计部门按规定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三十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跟踪审计制度,由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九条重大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和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必须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使用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禁止项目单位以不立项或规避招标为目的拆分项目、报小建大。对违反本办法的,应视情节轻重通报责任单位、责令项目停工及停止财政拨款等,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行政领导人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落实《宁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规范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立建筑业类企业信用评价和工程招标投标挂钩机制。推行“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以及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以集体资产进行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原海政〔2004〕26号、海政办〔2007〕120号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其他原有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区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本办法所称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水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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