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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交易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打印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海曙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办法》(海政办〔2010〕111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交易管理,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区分

  房屋出租交易活动以公开招租为主,采用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公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房屋出租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房屋允许出租的审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交易服务机构,为房屋出租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代收代退保证金等服务。出租方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出租交易活动。

  二、实施程序

  采用公开招租时,房屋出租交易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底价。出租方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屋的底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确定公开出租的底价。

  (二)交易申请。由出租方向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提出交易申请,填报《海曙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委托书》(详见附件一),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新用于出租的房屋,出租方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审批表》,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国资办)办理房屋出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单位自行招租的,由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手续。

  (三)审核。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具备出租条件。经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同意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四)发布公告。交易中心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数字海曙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多种媒介公开发布房屋出租公告,自房屋出租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交易日止,时间最少为5个工作日。

  (五)报名。报名人按照信息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获取交易文件并交纳保证金。

  (六)确定交易方式。根据公告期满时的报名情况,由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出租方确定。

  (七)组织交易活动。出租方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确定的交易方式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房屋出租交易活动。

  (八)结果公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在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的媒体公示交易结果,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合同签订。公示结束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向成交方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方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十)结果备案。交易活动结束后,出租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海曙区房屋租赁网上自行备案。由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手续的房屋出租结果备案也按此条办理。

  (十一)出租方向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提出交易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海曙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委托书;

  2、新用于出租的房屋,应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审批表》;

  3、出租房屋产权归属有效证明;

  4、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

  5、其他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1、海曙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委托书

  2、海曙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交易流程

  宁波市海曙区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海曙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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