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工作协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中心、协会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中心、协会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2、中心、协会办事的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
3、中心、协会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4、中心、协会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5、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6、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
1、设置工作人员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实行亮证服务;
2、通过协会宣传资料、刊物等公开;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协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应书面责成相关人员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批评。